【案情】
2018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原告顾某某进入升降平台想将包装壶捡起,升降平台突然失控从三楼坠落至离地面一米左右停下,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6月23日,被告泰兴市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涉案升降平台购销合同,被告按照合同在第三人某公司安装升降平台,于2018年8月13日交付第三人某公司。原告顾某某是第三人某公司员工。
在审理期间,根据原、被告申请,南京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1、案涉升降机滑轮焊接部位及滑轮立柱头部位焊缝不符合《GB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标准要求;2、案涉升降平台不排除因卡阻、安全保护系统装置功能不够全面导致货厢坠落。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案涉升降平台是否存在产品缺陷问题以及该缺陷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应认定涉案升降平台产品存在缺陷与原告顾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已明确案涉升降机滑轮焊接部位及滑轮立柱头部位焊缝不符合《GB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标准要求;案涉升降平台不排除因卡阻、安全保护系统装置功能不够全面导致货厢坠落,充分说明涉案升降平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本案争议焦点二:各方当事人责任。被告某公司生产的涉案升降平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原告违反升降平台使用和管理规定进入停靠在三层的升降平台是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第三人某公司虽然公布了升降平台管理规定,但没有对公司员工进行严格安全管理,亦是原告受伤原因之一。对原告受伤的责任,综合各方过错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某公司承担60%责任,第三人某公司承担20%责任,原告承担20%责任。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第三人承担的工伤责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被告某公司应承担赔偿原告受伤各项费用的60%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涉案升降平台下端两道受拉力的焊缝存在未焊接和未熔合的虚焊,上端两道焊缝的强度不足以承受正常或非正常状态下的载荷,导致脚轮焊缝撕裂脱落。案涉设备焊缝外观显示焊接总体不够规范,升降机正常运行时、或货厢撞击到缓冲器上时、或下行超速保护装置以及停层保护装置等起作用时,货厢及结构件均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焊缝断裂与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不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自身也有过错,因此,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泰兴市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顾某某赔偿款7115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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