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宠物饲养数量的不断增加,动物伤人已经成了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但是,在我国既有法律体系之中,这一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在域外国家与地区之中,以刑法手段对危险动物的饲养与管理行为进行规制的情况比较常见。考虑到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与人口居住密集化程度的提高,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众精神生活不断提高的需求与社会公共空间配置不足之间的冲突,我国也有必要通过刑法立法对饲养或者管理危险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制,增设过失型微罪:危险动物管理不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于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其对所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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