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一段视频在玉林人的朋友圈迅速传播。视频中失控的水牛在玉林市区发飙乱窜,致多名群众受伤。后经玉林警方快速出警处置,及时击毙伤人水牛。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经由这个事件,小编想从法院过往审判的一些案例跟大家聊聊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韦某与沈某两家相邻而居。韦某在自家喂鸡,当韦某将手伸到围墙上方,进行赶鸡喂养的过程中,被在沈某房屋一侧围墙下饲养的狗撕咬右手。听到叫喊声后,沈某妻赶来制止狗继续撕咬,韦某才得以解脱。后经医院诊断,韦某右前臂特指伸肌和肌腱损伤;右上肢皮肤撕脱伤;右前臂被狗咬伤或抓伤。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沈某等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博白县法院判决,沈某等共同赔偿韦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3874.6元。
沈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基本案情
于某骑电动三轮车于村内东西主干道由东往西行驶时,遭到何某饲养的两条黑色大型犬追赶。于某因此精神高度紧张,躲避大型犬追赶时碰撞路边停放车辆,导致于某翻车并伤及头部、右下肢等部位。后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于某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何某则认为当时于某也携带小犬,并且没有对其做好监护管理。事发过程系犬类追逐,而于某车翻属于车祸,不是何某造成。
裁判结果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赔偿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75.32元。
何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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