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器漏电致人身亡,厂家被判担责
2015年2月, 王大山与妻子带着大学刚毕业的儿子王小海回老家探亲, 一家人临时找不到酒店, 便住在王大山老家的旧房子中。晚饭过后,王大山夫妇外出购置生活用品,王小海便在家中打扫卫生。
晚上8点半, 回到家中的王大山夫妇发现王小海在浴室中怎么敲门都不应声, 破门而入后发现王小海在浴室中已经昏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王小海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3月,悲痛欲绝的王大山夫妇向当地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最终确认王小海的死亡原因符合电击死亡。王大山夫妇返回家中检查发现,造成事故的热水器仅注明了出厂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 其他产品信息均未注明。
2015年4月, 经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热水器触电事故的测试分析,由于进入热水器的火线端子电极裸露, 同时该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容器有铜盐溶液渗出,改变了电极与容器内壁之间的绝缘性能, 形成了漏电流,因此导致本次触电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容器的电极进入口有铜盐溶液渗出; 二是热水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接地线未有效连接。
收到分析报告后, 王大山夫妇将电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壹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壹精公司)告上了法庭,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
壹精公司辩称∶造成事故的热水器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虽然壹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出具证书日期为2013年的产品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 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均采取的是抽样检查的模式,但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壹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热水器漏电而导致人员的死亡, 应属于典型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 顾名思义是指对造成他人的损害虽然没有过错, 但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是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 其中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是最典型的案件之一。因此在上述风险事件中壹精公司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缺陷才能免于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生产者能够证明有其一的,则无须承担责任∶ 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上述风险事件中, 壹精公司虽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 相关的证明的出具日期均在事故热水器出产后,因此并不能证明该热水器不存在缺陷, 同时壹精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免责事由。所以,法院最终判令壹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法律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必然会加重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负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来说相当于一个紧箍咒, 促使生产者能够不断完善产品质量,减少因产品缺陷致人伤残的事件发生。当然生产者在法律上也有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 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4)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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