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人格权利之一,首次对隐私权的定义是“不要别人管的权利”。在这之后,隐私权逐渐扩展为两方面:“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患者的隐私权即为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形成的此两方面的权利。尊重并保护患者隐私,不仅为医学伦理所倡导,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2条、《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款均要求保护、尊重患者的隐私。对其违反,不但与医学伦理相悖,更会导致法律责任。
具体侵权案例
案例一:青岛市某医院未经患者同意,组织见习学生观摩人流过程被患者以侵犯隐私权告上法庭。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并为此应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患者隐私权的性质决定其有排他的支配力,患者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正常治疗行为以外的人观看。即使是教学医院,也不能认为患者进入教学医院就诊即为默许同意医学生观看。在此案例中,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允许,擅自组织学生观看,侵犯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因而需就此承担责任。 案例二:广东杨某在入职体检中,被医院私自进行乙肝检查,并告知用人单位,致使杨某被拒录用。随后,杨某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杨先生赔礼道歉,退回张先生体检费4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医疗文件一般为医疗机构保有,但其承载的信息无一不涉及患者个人隐私,赋予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就成为必要。患者有权决定相关信息是否公开、对何人公开及公开的程度,医院无权对他人公开。该医院私自向他人提供患者信息,侵犯患者隐私权,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后果,被判赔礼道歉、退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是必然。 患者的隐私权即为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形成的“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尊重并保护患者隐私,不仅为医学伦理所倡导,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何更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呢?首先要树立尊重患者隐私权的意识,其次要规范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树立尊重患者隐私权的意识,就是要充分认识隐私权之于患者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隐私权客体的广泛性,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时刻、处处想着患者的隐私权。同时,规范隐私权相关的措施也尤为重要。 最后,关于患者信息的合理使用,医疗机构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就规定了有权查阅患者病历的主体以及查阅的一些程序和要求。患者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必要、影响最小、征得患者同意为原则。尤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医学的研究自由与患者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发生冲突时,以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优先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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