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各种案件中,交通事故案件的比例还是占很大一部分。很多人在遇到交通事故后,由于惊吓和无知,选择了逃逸。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逃逸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
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对立起来的理由还有一种说法,即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即使被保险人"完全无责"也要赔偿;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有责赔偿"。...
中国大陆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有关行政法规组成的体系。其基本规则是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则,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数额过低;二是有些责任规则不尽完善;三是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正在探讨中,尚未有成型的规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酒后驾车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存在极大争议,这一问题不只与个案中具体事实相关,更重要在于对两罪之间关系的认识。本文由具体案件引入,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对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存在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两个要素,而对两个要素所持主观心理态度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本文认为,这一分析结论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并体现着重社会保护的刑事政策。...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规定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无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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