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爱宠”人士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如果自己的宠物造成了他人损害,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受理的一起案例全解动物赔偿责任……
悦悦是一名初中生,从小就喜欢小狗,总是会在休闲时间与邻居张某家的小狗玩耍。不久前,悦悦和往常一样向张某的爱犬喂食,可一向乖巧可爱的小狗不知为何突然狂性大发,抓伤了悦悦的脸部,致使其右眼皮肤撕裂,泪小管断裂。悦悦受伤后,她的父母多次找到小狗的主人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执意不肯赔偿。屡次协商未果后,父母带着受伤的悦悦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由于悦悦被狗抓伤时有多人亲眼目睹,故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但被告张某认为,自己饲养的小狗脾气温顺,不会轻易做出伤人之举,一口咬定是悦悦有错在先,激怒了小狗故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其实,张某所言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中可以看出:在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系由被侵权人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法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被侵权人故意逗弄、招惹或伤害动物。所以,如果小女孩悦悦在喂食小狗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的确可以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那么,是否由于悦悦在与狗玩耍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导致小狗突然发狂伤人呢?办案法官调查后得知,虽然事发当天有多人在场,但大家都是在小狗伤人之后才围上前去将受伤的小女孩抱开,并没有人留意悦悦与小狗的玩耍过程;而被告张某当时正在不远处和他人交谈,也没有目睹事发之前的经过。办案法官认为,虽然被侵权人自身过错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但此时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在小狗伤人致损后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用,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动物侵权案件在近年来时常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西固法院整理了与动物侵权相关的法律条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动物侵权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0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违反管理规定”,是指对饲养动物应该加以约束却未约束,如遛狗时没牵狗绳、不给大狗戴嘴套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此时的归责原则与一般的动物侵权案件相似,但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0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果发生动物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0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05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有管理义务,遗弃动物本质上属于饲养人不履行管理义务,而动物逃逸则属于未尽到管理义务,所以当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人损害时,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是公民个人的生活爱好,但饲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希望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文明养宠,文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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