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饲养宠物的居民越来越多,因宠物伤人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所谓动物致害责任便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其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
咨询:
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赔偿?
冯荣尚律师解答:
对于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其对所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抗辩事由:
1、受害人过错: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过错: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3、免责约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的,且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可预先免除责任。
冯荣尚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危险动物包括:烈性犬,如藏獒;家畜家禽中其他危险动物;禁止饲养的野生动物。禁止饲养烈性犬等为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免责事由。
重点领域
重大缺陷产品侵权致害案件 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机构诊疗致人损害案件 重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重大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代理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