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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将车转让两次未变更登记,发生车祸遭索赔:不找你找谁

信息来源:京子光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6 19:14:12  

随着人们对车辆的需求越来越大,二手车买卖也日益频繁,但在转让车辆的时候,还是要注意一些法律上的细节,如及时变更车主登记手续等,否则一旦出事,原车主是否能够逃脱赔偿责任还真难说。

家住山东威海市某地车主胡某因要换新车,便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汽车转让给梁某。梁某在驾驶一段时间之后,又将车转让给了程某。但在此过程中,都没有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但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6月,程某在驾驶该车辆行驶期间,与人发生碰撞,造成了他人车辆损失。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因为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对方将程某起诉到法院,但在查证过程中,发现车辆登记车主依然是胡某,于是又将胡某追加为被告。

庭审过程中,双方唇枪舌剑,各说各的理。但胡某觉得有点冤,认为自己车辆已经转让给了梁某,后又由梁某转让给了程某,程某作为车辆真正的所有权人应当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程某承担主体责任,自己无任何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原告方却认为,法律虽然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并未禁止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在转让机动车时不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胡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其实这里面的法律问题盘根错节,如果只是仅凭转让程序过错来追究的话,那还真是应了原告方的一句话“出事了,不找车主找谁?”,但从法律规定的情形来看,让胡某承担赔偿责任还真是有点冤,至少不符合法律责任自负原则。

首先来看看,虽然涉事车辆确实还登记在胡某名下,但事实上已经通过梁某转让给了程某,那么应当认定程某是车辆的实际车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程某作为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且本案属于机动车侵权,物权法规定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原则,登记车主在发生车祸时并未控制作为危险源的机动车且未享受机动车带给其出行的便利,也未从该车实际营运中获取利益,因此如果以登记车主未变更登记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未免有失法律公平原则。

本次事故是由程某本人造成,因此本案的侵权责任应该由实际车主程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胡某在转让车辆过程中存在虚假转让或者机动车本身有禁止驾驶的缺陷等情形的话,胡某肯定时应当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胡某在转让车辆过程中,并没有上述情况,而且程某发生车祸完全是由程某自身原因造成,并非车辆缺陷原因造成的,在这样的事实情况下,不宜判令车辆登记所有人胡某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胡某最终可能会背叛无须承担责任,但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的做法还是值得警醒。人们在转让车辆过程中,还是应当进行正规交接,最起码的是要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写明彼此责任和义务。在交易环节还应当看好车况,卖方要提供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或过户票等,这些主要证明车辆来源的合法性。

而买方则应该出示身份证、驾驶证等能够证明自己合法驾驶的相关证件。同时在车辆交易签订协议过程中,要注意协议的规范化、写明车辆信息,避免出事后对方玩“文字游戏”,这样真是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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