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和报偿理论,即谁实际控制机动车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取利益,谁就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已经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套牌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人则颇多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专家的指导意见,同时结合各地法院的一些生效判例,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立法本意。我们认为,虽然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在套牌这一事实上违反法律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在车辆被盗抢期间,其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也未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且套牌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此时要求套牌车的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则无理论基础,也有违公平原则,故应当由车辆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由于发生事故时套牌车处于被盗抢状态下,不存在车辆所有人允许他人(盗抢人)驾驶的情形,此时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人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因此,车辆所有人对于盗抢人的赔偿责任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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