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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之说不豁免物业服务人安保义务

信息来源: 居之然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17 16:20:54  

近日,一则《法院终审判决: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物业界引发关注。

案情主要是这样的。赵某前往骑电动车进入案涉小区,在广场砖路面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经司法鉴定,赵某还被评为伤残十级。赵某遂起诉物业公司。

在一审阶段,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下雨天在小区骑行必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警示标志设置的时间,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赵某支付6万余元。

在二审阶段,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理由为:赵某要求小区物业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考量居民小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公共场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而之后的“等”字,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同类项的公共场所。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虽然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也会订立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这种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上的约定,显然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不是一个类项。

据此判决,是否意味着既然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今后物业服务人在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减轻或豁免呢?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其所肩负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依约对小区各类物业进行妥善管理,避免公共设备设施因管理失职造成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二是采取监控、巡查等必要手段降低安全事故发生风险,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发生事故时,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救助协助工作。

在一起电梯事故的案例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设施管理和协助事故救援方面较好地完成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但仍在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从而未能全面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表现为:当电梯等物业设施遭受不法侵害时,如果该物业应当设置监控设备或者已实际处于监控设备覆盖范围内,则物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并视情况立即对施害者采取警告、制止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降低相关致害风险,属于一审认定的风险防控管理存在疏失的情形,应就本案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即便小区不被认定为公共场所,但小区无疑是属于物业服务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从这个意义上,物业服务人的安保义务不应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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