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海驾驶福田牌轻型货车,沿G331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903公里加650米处,将同方向骑自行车被害人白某(男,殁年59岁)撞死。经鉴定,被害人白某符合肝脏、脾脏破裂失血致死。事故发生后高某海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海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海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高某海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海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高某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高某海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但是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肇事者在主观上应该持有故意,即其是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跑,否则“为逃避法律追究”也就无从谈起。本案被告人高某海交通肇事,在明知撞死了人之后,仍然逃跑,对于逃逸行为是故意的,所以本案认定被告人高某海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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