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指在发生人身损害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就人身赔偿金额相互协商,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和解的结果,也可以是双方共同请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结果,也可能是双方共同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结果,也可能是双方诉讼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所达成的结果。不同形式下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不同!
司法实践中,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私下协商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性质。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三个基础特征:⑴以发生侵权法律关系为前提;⑵协议双方处于平等地位;⑶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二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受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调整,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是各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对各自人身权利的处分,其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均应遵守。
三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可撤销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且要使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第148条受欺诈方和第149条受胁迫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和第151条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显失公平导致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情形的,可以撤销。
四是,对于受害人亲属代签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应注意以下三点:
⑴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因此,当事人亲属的代签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该行为应受《民法典》总则和合同编的调整。
⑵亲属的代签行为只有在构成法定代理、表见代理、获得追认或者默示追认的情况下才有效。对于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得到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其亲属代签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未经受害人本人追认的,该代签协议应为无效。即使构成表见代理,但亲属签订协议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时,该代理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⑶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配偶在受害人伤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私下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因受害人未参与协议签订,且事后未追认,故受害人配偶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另外,对于受害人伤残的,因未考虑到伤残赔偿金等情形,也会严重损害受害人利益,导致显失公平的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对于致人死亡的,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全部参与协商协议。
重点领域
重大缺陷产品侵权致害案件 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机构诊疗致人损害案件 重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重大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代理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