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小燕,因为一次车祸手臂留下了一条永久性疤痕。几年后,小燕和她的妈妈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回顾
2013年4月的一天,舟山定海区女子李某驾驶轿车,在东山隧道东口地段超车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刮擦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这起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方女士和读高一的女儿小燕受伤。其中,小燕左手上臂骨折,手术后留下了一道10厘米长的疤痕。
时隔7年,疤痕依旧清晰可见
医院评估小燕有明显焦虑症状和中度抑郁症状
去年6月,母女二人的身体恢复后,将李某及其汽车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事故发生时,小燕刚满16周岁,正值碧玉年华,该伤势的确可能致小燕遭受一定的精神压力。小燕提供的医院测评报告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后产生了明显焦虑、睡眠障碍等症状。因此,小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情在理。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李某赔偿母女二人相应损失共计18万余元,其中包括赔偿给小燕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伤者构成伤残或者受害人死亡的,伤者或死者继承人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该事故并未导致小燕死亡或伤残,因此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款项不予认可。
舟山中院审理认为,小燕的伤势虽未被定残,但此次交通事故伤害不仅给小燕留下终身疤痕,还给小燕的生活、学习甚至就业带来不便。近日,该院根据小燕的年龄、伤势情况等因素,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于《民法典》始终。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也就决定了其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侵权责任方致未成年人受伤,并使其因伤势遭受一定的精神压力,侵害了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对未成年少女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实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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