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的特殊地位,有很多了解患者的隐私,而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患者的隐私可能会被泄露,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实践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一、超出知情范围窥探患者隐私
在诊疗过程中,患者有如实向医务人员作出说明的义务,比如向医务人员介绍自己的家族病史等信息以便医务人员作出准确的诊断。但这种说明义务应当以有利开展诊疗活动所必要的信息资料为限。如果医务人员超出职责需要擅自扩大知情范围而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以编造、说谎等手段取得信任进行刺探、收集、记录个人信息等行为,虽然一定范围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伪劣影响,但是也构成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二、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的隐私
医务人员对基于其职责和诊疗需要在知情权范围内获悉的患者个人隐私,负有他保密义务,不得对他人泄露,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者直接侵扰患者都构成对患者的隐私侵权。
三、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知悉患者隐私
医务人员的主体均为对患者负有诊疗义务的人员,享有一定的对患者个人隐私的知悉权。所以医务人员基于诊疗职责需要其对患者个人隐私享有知情权是唯一的侵权抗辩事由,不负特定义务的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知悉患者隐私的就可能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四、直接侵入患者身体侵犯隐私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可以通过必要的眼看、手摸等行为和辅助医疗器械对患者的身体接触进行诊疗。但对于比如假借身体检查、编造其他不利理由直接恶意接触或窥视患者身体隐私的,是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具体情形之一。
五、医方擅自允许医学院实习生观摩对患者的治疗过程
医疗机构对于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具有教学义务,但实习生观摩学习对患者的治疗过程需要得到患者的同意,医疗机构未得到患者的允许擅自组织医学院实习生观摩对患者的治疗过程的,构成侵权。
六、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
病历档案是指关于患者在接受医疗期间所有过程情节的书面记录与文件。其中涉及患者病情、治疗情况等个人信息,医务人员要尽到保密的义务,不暴露诊疗过程中知悉的患者隐私,也不主动打听或听取他人诊疗中知悉的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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