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从重处罚——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适用;超过排放标准
【裁判规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804
2.企业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裁判规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802
3.对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可分别立案、一并审理——指导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别立案;一并审理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98
4.原告已举证但被告拒不提供处置污染物等信息的可推定污染事实成立——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信息;不利推定
【裁判规则】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96
5.污染者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修复责任的不予支持——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净功能
【裁判规则】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91
6.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处理排污的,应当对受托方履行监管义务——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裁判规则】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86
7.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可分期支付赔偿费用——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效担保;分期支付
【裁判规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85
8.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可从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进行综合认定——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光污染;损害认定;可容忍度
【裁判规则】
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84
9.工作内容为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组织属于专门从事环保公益社会组织——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环境治理体系
【裁判规则】
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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