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学、动力机械及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矿物材料工程、建筑水利学、经济学、民法、刑法、环境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程概算、工程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难点是什么
目前,国外已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健康损害受理、鉴定评估和判定工作程序,以及较为合理的损害补偿机制、法律和标准体系。而在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完善、鉴定评估机构缺乏且能力不足,是当前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原理和理念,但对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鉴定评估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可操作性的规定。
完善的鉴定评估制度体系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为核心,并辅之以环境健康监测评价体系、环境健康损害评估体系和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然而,目前我国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制度建设仍处于研究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架构及管理思路。同时,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虽然建立了工作协作机制,但部门职责分工尚不清晰。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分为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机构中鉴定人的资质两个部分的内容,在进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时,要充分掌握鉴定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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