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本案被告一(某酒店)与被告二(李某)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二承接被告一处的部分装修工作。原告张某经被告二雇佣在进行装修作业时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遂将被告一与被告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因提供劳务致害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二赔偿原告9万余元,由被告一赔偿原告3万余元,剩余3万元损失由原告张某承担。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致害赔偿责任纠纷。
本案中被告二与被告一系承揽关系。即承揽人被告二以其特有的技能,按照定作人被告一的要求完成酒店的部分装修工作,被告一向被告二一次性给付装修报酬,双方间不存在管理与支配的关系,处于平等的地位。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系劳务关系。被告二雇佣原告根据其指挥与安排在一定期间内向其提供单纯性的劳动力,双方间存在管理与支配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二作为接受劳务方,对受雇人的具体作业安全没有尽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受雇人,在作业中未按照相关规定戴安全帽,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一选择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民间工匠李某承揽酒店装修工作,对定作人的选任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一、被告二和原告分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一和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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