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6月中旬,在通化市高新开发区长胜村锅炉厂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内,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其收购的木材无检木号印,系他人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情况下,仍予收收购。经鉴定,其非法收购木材榆树29 件、胡桃楸32 件,原木材积 23立方米,核算立木蓄积33.4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1726 元。闫某某于2020 年 8月 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木材被依法收缴。
【裁判结果】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闫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的保护,不仅要禁止和惩罚盗砍、滥砍滥伐行为,还需要切断滥砍滥伐所得林木的流通去向,“没有买卖,没有砍伐”,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定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还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收购无检木号印木材,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对其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降低为追究经济利益而发生的盗伐、滥伐行为的发生概率,遏制盗伐、滥伐行为,从而实现森林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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