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间尤其是农村,经常发生帮工纠纷。这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情况比较复杂,通过传统的乡绅协调或裁决,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这就需要在侵权责任法上制定相关责任规则予以调整。
已有的司法解释对帮工纠纷的责任规则进行了初步的规定,在实践中已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这为在立法上对此类型的纠纷解决构建详细的责任规则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相关责任规则并不完善,须进一步进行整合,以达到与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规则体系一致。
帮工纠纷属于我国民间尤其是农村中经常发生的民事纠纷类型,情况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专门作出规定予以调整,并在实践中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侵权责任法草案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我认为这是一个疏漏,对此作以下分析,建议立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帮工责任"。
规定帮工责任的现实意义
从立法例的角度观察,各国侵权法对帮工责任都没有作出规定,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那么,是不是因为各国侵权法都不规定帮工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就不必对此作出规定呢?
依我之见,侵权责任法除了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之外,对具体的侵权责任如何规定,完全取决于中国具体国情的实际需要。如果某个侵权责任制度较为普遍存在,且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制度具有不同之处,不规定就无法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制度相区别,那需要单独加以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从第四章开始至第十一章都是规定具体侵权责任规则,第四章规定的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其特殊之处在于侵权责任主体与众不同;而第五章以后各章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则主要是因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责任规则不同,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
因此,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帮工责任的理由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帮工纠纷大量存在,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常见侵权纠纷类型。在农村生活中,经常需要建房、修缮、操办红白喜事等大宗家庭劳动,单凭自己的力量难以完成。同时,农村也存在相互帮助的习惯,一家有事,大家帮忙。在这种情况下,帮工受到伤害或者帮工伤害他人的现象经常发生,需要有具体的侵权法规则予以规范。
第二,农村处理这类纠纷,往往由村里族长、名流进行调解或者"裁决",并没有合法规则依循,全凭族长名流的一句话,处理不公,就会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受害人经常无法到法院起诉,无法保护自己。侵权责任法规定帮工责任,就可以明确规则,约束乡间调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帮工纠纷情况复杂,主体特殊,需要专门规定。在类型上,既有帮工受到损害,又有帮工伤害他人,还有帮工人伤害被帮工人或被帮工人伤害帮工人等;在责任承担上,既有帮工人或者被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的自己责任形态,又有帮工人伤害他人却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替代责任形态;在规则适用上,有的参照工伤事故责任规则,有的借鉴雇主责任规则,但又都有所不同,因此规则并非一致。
司法解释对此提供的经验
正是由于帮工纠纷的普遍性和帮工责任规则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要点是:第13条规定的是义务帮工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这借鉴的是雇主责任规则,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14条规定的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责任规则。即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承担补充的补偿责任。
这些规则基本上是正确的,在实践中适用也便于解决纠纷。不过,这个司法解释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与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并不合适。因为帮工人借机帮工而故意伤害他人,被帮工人没有故意或过失的,则应当由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具有重大过失除外。另外,对于志愿者在无偿提供劳务中受到损害情形,这类似于帮工,如果是有明确受益人的,也应当参照这样的规则处理。
上述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既有经验又有教训,对其进行总结提高,都是最为鲜活的立法素材,写进侵权责任法中,就会成为中国特色。
立法应如何规定帮工责任
如此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侵权责任法不规定帮工责任,就会使侵权责任法遗漏一项重要责任规则,对社会发展不利,对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不利,因而应当予以补充。
侵权责任法规定帮工责任,应当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作为立法基础,进行适当修改,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至于应该如何规定,我的意见是:
第一,把帮工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中,从侵权责任主体特殊性的角度作出规定,条文位置在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文之后。这样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立法体例和逻辑的要求。
第二,在内容上,应当规定帮工致人损害责任和帮工自己受到伤害责任。至于被帮工人受到伤害或者被帮工人伤害他人,都有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进行约束,没有特别规定的必要。如果有可能,把志愿者的赔偿问题写进去,也是必要的。
第三,应当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三款:(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帮工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2)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3)志愿者为他人提供服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遭受人身损害,有明确受益人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转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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