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废品拾到放射源而受伤,应当向谁请求赔偿?
黎某靠捡拾废品为生,一天他捡到一个重达几十斤的“铁坨坨”并将其卖给废品收购站。当天晚上他被公安人员传唤,原来他捡到的不是一个普通的“ 铁坨坨”而是某钛业公司的一枚放射源,事后证实黎某对于放射源并没有违法行为。但是黎某从此感到身体不适,经检查证实他是捡拾放射源后被其所伤。黎某能否要求钛业公司赔偿?
律 师 说 法
黎某可以要求钛业公司赔偿,钛业公司应当赔偿其人身伤害损失。本案中,黎某捡拾到某钛业公司遗失的放射源,误认为是废品,并将其卖给废品收购站,黎某也因为接触过放射源而受伤。事情的发生是在和平时代,并无战争的可能,黎某在整个过程中无故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由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核设施”是指本条例第二条中所列出的各项民用核设施。
(五)“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被飞机上掉下的物品砸伤,由谁赔偿?
黄某在田野里干活,被一架直升飞机上掉下的一个饮料瓶砸伤。事后证实该直升飞机是某航空公司所有,正在该地执行航拍任务。黄某住院治疗花费近1万元,他是否可以要求该直升飞机所在的航空公司对其赔偿?
律 师 说 法
黄某可以要求直升飞机所在的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在田野里干活,被执行航拍任务的直升飞机上掉下的饮料瓶砸伤,他的行为并没有过错或过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此外,《民用航空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 :“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 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由此说明,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受害人有权提起赔偿要求,航空器的经营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案例来源:《法律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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