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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信息来源:澎湃政务:鹿城警务在线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3 09:45:13  

法条: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案例:周某某等诉贞丰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周某某、敖某某系死者周某友的父母。周某友与周某某等人在顶岸村顶岸一组王某家后面的水池钓鱼时,周某友因抛竿不慎触及上方10KV高压电线而死亡。高压线距离地面5.1米。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周某友生前作为大学二年级学生,且年满18周岁,对高空高压的危险性及钓鱼竿的长短具有充分的预估能力,其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被电击身亡,周某友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贞丰供电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确定由贞丰供电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70%的责任由周某友自行承担。二审法院认为:贞丰供电局作为涉案高压输电线的经营者,应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仅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形。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只能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其民事责任,遂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中的免责与减责。《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故意与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过失为减责事由。受害人故意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二是从事与电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前提条件是不可抗力是触电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侵权人不能被免除责任。过失作为减责事由包括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关于高压危险的常识与判断能力。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手持导电鱼竿垂钓,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境地。其手持鱼竿抛竿,导致高压电线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是发生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因而可以减轻贞丰供电局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对《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作出了调整,在坚持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仅有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同时限定只有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可以作为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的减责事由。因而,如若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当周某友存在重大过失时,仍然需要减轻贞丰供电局的侵权责任;当周某友存在一般过失时,贞丰供电局就不得请求减轻责任。

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调查取证,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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