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艺龙网在其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葛优躺”等图片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本案被告使用的并非是葛优生活照或艺术照,而是使用其在情景喜剧《我爱我家》中的系列剧照。而对于影视剧演员对于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一、关于演员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都明确规定了肖像权是应当受保护的法定权利,但对于其保护范围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肖像权是和人的自身本来面貌密切相关的,肖像是自然人通过一定物质载体,运用绘画、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将个人形象在客观上得以再现。据此,对于影视剧演员对于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的问题,可分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1、演员自身与演员角色高度重合
尽管影视作品中的角色来源于原作者的创作,原作者对于该角色有一个预先固定定位,但是受限于影视创作的客观条件,影视剧演员在拍摄中并非能够完全还原该角色,对于同一角色,由不同演员出演可能会出现不同效果。
评价一个角色是否成功和出演该角色的演员的自身实力密切相关,包括了演员的表演功力、对于角色的理解程度和个人人生阅历等。尽管出于拍摄需要会对演员的外型有一定的化妆改变以期更接近原作人物形象,但是这种改变并不能掩盖演员的自身形象,观众更为关注的也是演员自身形象和演员与原作人物建立的某种精神层面联系而非外型相似,观众能够分辨出出演该角色的演员并将该角色与之建立特定的联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演员对于剧照享有肖像权。
2、特型演员的创作
出于剧情的需要,在某些影视剧创作如抗战历史题材影视剧中只能由某些外型与特定人物特别相近的演员出演,这些演员被称为特型演员。特型演员通过特定造型以已有的特定人物外型出演,目的就是希望观众忽略其本身肖像而尽可能的认为其就是某个特定人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演员当然不能主张其自身肖像权
3、演员以脸谱等非自身形象出演
如果演员以脸谱等非自身形象出演,则完全不是演员自身形象的客观再现,观众也完全不能分辨演员自身形象,一般认为演员当然不能主张肖像权。即使某一形象不是肖像的客观再现,但如果具有可识别性并能体现某种精神和财产利益的情况下,也应该认为其具有肖像权。
二、演员肖像权与影视剧照著作权的权利冲突
在影视剧拍摄完成后,会形成动态的影视作品和静态的影视剧照两种作品,但无论哪种作品,演员均不享有其著作权而是由影视剧的出品方、摄制方等享有其著作权。演员在参演该影视剧时,则一定视为该演员已经同意制作方使用其肖像,其已经将肖像权进行了部分让渡并通过合同约定制片方有权使用演员肖像的情况,演员也必须予以配合。但制片方在使用时必须是合理使用即仅限于为了该影视剧的宣传、推广而使用。
三、关于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肖像权应包括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和肖像使用权三个方面,因此,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样以丑化、贬损等方式使用其肖像而破坏其肖像完整权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因此,对于演员对于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商家对于影视剧照的使用确实需要谨慎对待,一方面要能够达到商业宣传的目的,另一方面也需要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否则会产生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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