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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经典胜诉案例-身体健康权纠纷

信息来源:虞山书生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3 13:59:49  

姜某与房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苏0581民初6108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7日凌晨3时左右,在常熟市琴川街道黄山路农贸市场零售区--号摊位附近,当事人房某等人因琐事与姜某之子罗某等人发生争执,房某等人对罗某进行殴打,罗某在倒退过程中,将姜某撞倒,造成姜某受伤。常熟市公安局琴湖派出所出警处理,将姜某送至东南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姜某持续进行治疗,后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

当事人姜某及家属来本所,请求本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房某赔偿姜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13万元。

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庞祖根、陈俊接受当事人姜某委托,代理此案。

本案焦点和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姜某家属曾多次至常熟市各大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咨询,很多律所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不愿意代理此案。

本案的难点在于,本案委托代理以前,委托人姜某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房某实施侵权行为。

本案应对思路

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庞祖根、陈俊接受当事人姜某委托,多方取证,整理材料,固定证据。

代理人陪同委托人家属,通过走访多个职能部门,走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向常熟市公安局琴湖派出所申请,调取到了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资料以及公安询问笔录,以证明姜某的受伤是由于房某的侵权行为所致。

本所法律工作者又多次陪同委托人姜某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司法鉴定,包括伤残鉴定、三期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姜某的受伤与涉案事故存在直接关联,损伤已构成十级残疾。

由此可以证明姜某因为房某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了伤害,姜某的受伤与房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所又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法官依申请至常熟市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材料,以补充证据材料。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房某辩称:原告的伤害并非被告所致,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所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派出所的相关法律文书(书证)、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以证据本案的事实。

本案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程序,以及法庭辩论程序,常熟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事情的起因、经过、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认定被告房某对原告姜某的受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房某赔偿姜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共计9万多元。

后房某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委托人姜某及其家属对本案处理结果也很满意。

  本案从最初没有任何证据,到后来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最终依法认定,做出民事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也没有提出异议,代理人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多方走动,调查取证,付出了很大努力,也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观本案,证据的取得是关键,司法鉴定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如果司法鉴定结果不能证明有因果关系,则我方就可能会有败诉风险,如证据不充分,也会败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虞山书生注:(侵权责任法现已被民法典取代)。

以案说法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主观存在过错;
 2.客观上有侵权行为;
 3.造成了损害结果;
 4.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鉴定常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务受害、故意伤害等民事纠纷。      

本案中,代理人提交了监控视频资料和司法鉴定报告,使法院查明事实,满足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可见这两种证据在法律实务中的重要性。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首要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以往,在法律实务中,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一般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写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主要发生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侵权行为。

审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法》

《民用航空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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