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张某、宋某同为某小区居民。张某饲养有一只哈士奇宠物犬,宋某饲养有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犬,两只宠物犬均未办理相关犬类饲养手续。2021年11月15日15时许,张某、宋某带领各自饲养的宠物犬在小区内健身器材处遛弯,张某、宋某未对宠物犬栓绳或者牵引,亦未为其佩戴相关护具,两只宠物犬自由玩耍。后李某经过时,两只宠物犬向李某行走的方向奔去,致李某害怕摔倒,经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股骨相隆间骨折、头部外伤。出院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张某、宋某作为养犬人,应到相关部门办理饲养犬类备案手续,且携带饲养的动物外出时,应用束犬链牵引并注意避让小区内的居民。但根据张某、宋某自述,其二人在健身器材处遛弯时宠物犬处于放任状态,说明张某、宋某未尽到对各自所饲养的宠物犬的管理义务,行为违反了犬类管理规定,具有过错。且哈士奇和拉布拉多均体格较大,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且未牵引,李某经过时,两只犬向其行走的方向奔去,造成李某害怕摔倒,李某受伤与张某、宋某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宋某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无法确定两只狗的过错程度,难以确认张某、宋某的责任大小,故应由张某、宋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的构成要件:1.动物饲养人在饲养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的管理规定;2.对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3.饲养的动物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法官说法: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管理义务,很有可能一不留神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在这里倡导社会公众要依法文明养犬,建议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依法、依规养犬,遵照规定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做一个合格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以免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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