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爱心喂养人应当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姜旭中、何玉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基于合法的根据或者事由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人,对于流浪动物,爱心喂养人实际履行了动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基于无因管理理论,其也应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动物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17)川01民终1126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1-28
2.合法占有流浪动物的人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属于“动物管理人”的范畴,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有成与汪建明、李红莉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不局限于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出于无因管理占有流浪动物为合法占有,合法占有流浪动物的人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属于“动物管理人”的范畴,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号:(2016)川0191民初870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0-16
3.爱心人士长期投喂流浪猫,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乔新玉与肖淑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流浪动物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人饲养或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不能认为是“饲养的动物”。爱心人士长期投喂流浪猫,导致了流浪猫在居住小区的聚集,这种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的救助行为,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属于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被侵权人对于自身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620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08-28
4.侵权人作为爱心喂养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最终导致被侵权人被流浪狗咬伤,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杜娟与王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爱心人士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居住小区,虽然没有将流浪动物约束于自己家中,形成自己占有的意思,也不排除其他人有偶尔喂养的行为,但该爱心人士与该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侵权人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动物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最终导致被侵权人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侵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7)京01民终133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收留喂养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收养人未尽必要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诉王女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收留并喂养流浪动物的行为,产生了收养人的管理义务。若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若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1年10月9日
学者观点
1.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时的责任承担
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时的责任承担,即并非基于饲养人之间的意思而使得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与新的管理人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饲养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此时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是在无因管理人之下,同时为了方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应由无因管理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则,无因管理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饲养人追偿。此种情况是无因管理人是出于善意而暂时进行占有,并未长期进行控制,并且其主观上没有想要取得该流浪动物的所有权,如果无因管理人的占有超出了合理的时间限度或者该管理人在占有之始既是为了取得该流浪动物的所有权,则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取得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应当为责任承担者,且不可以向原饲养人追偿,原饲养人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该恶意占有人要求追偿。
(摘自郑倩:《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
2.流浪动物喂养人的责任承担
流浪动物喂养人的责任承担,即并没有管理人与饲养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但存在流浪动物喂养人对该动物进行了喂养。流浪动物喂养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喂养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如喂养人在人员聚集的地方喂养,使得流浪动物聚集并造成他人损害,此时喂养人的这种喂养行为对聚集在此处的人员形成了一定的危险性,理应负有临时的管理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喂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摘自郑倩:《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篇 总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篇 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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