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购物不慎摔倒,商场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要赔偿吗?在景区经过检票的闸机口的时,因为闸门自动关闭而摔倒,景区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要赔偿吗?无锡侵权纠纷律师:同样是公共场所受伤,但判决结果却完全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展示】
1、古镇景区检票口闸机致人损伤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原告在经过古镇景区钟灵检票口闸机时,因闸机自动关闭致原告摔倒在地,当时其左大腿疼痛,后与古镇旅游公司协商,于当天至医院检查,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住院手术治疗。
原告提出请求:要求古镇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86952.33元;
被告古镇旅游公司辩称:原告的确是在2018年9月早上经过古镇景区钟灵检票口闸机时,因闸机自动关闭带到原告,致其摔倒在地,后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要动手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9日,原告在经过古镇景区钟灵检票口闸机时,因闸机自动开关速度较快,致原告摔倒在地,当时左大腿疼痛,勉强可以行动。医院检查,经检查诊断:顾广钊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后又进行了“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于2018年12月28日出院。
一审判决结果:古镇旅游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78181.33元。
2、商场购物消费者滑倒损伤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4日,原告诉称在某商场购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受伤,造成各项损失。其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其上述损失。
被告某商场辩称:对原告在商场滑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其受伤与商场无关,系其自身原因导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4日上午,原告至商场大润发超市采购食材,采购完毕走在商场的一楼大厅时,滑倒在地致伤。后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骶2、3椎体骨折,未住院治疗。
庭审中:商场称原告摔倒系其自身原因,地面并无湿滑情况,其提交现场照片3张,照片也显示现场地面在原告摔倒时没有积水等湿滑情况。原告质证对现场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主张的商场地面湿滑,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在公共场所受伤引起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案例一中,古镇是一个公共场所,其服务设施要考虑到各种人群特点,确保游人人身安全。经过法庭调查,能够确定伤者是因检票闸机开关速度过快导致摔倒,公共场所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伤者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案例二中,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对其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的受伤者在商场摔倒时,地面平整无特殊情况,其也自认并不确认地面是否湿润,现其主张因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反,商场管理人提供了受伤者摔倒时的现场照片,证明摔倒现场并无水渍等湿滑情况,不排除摔倒系受伤者自身原因所致。故,受伤者现主张商场地面湿滑致其摔倒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导致诉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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