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
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江歌母亲江秋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鑫是有责任的。
2019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
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想必大家对江歌案都有一定的了解,在此小编就不一一赘述。或许大家对生命权有些陌生,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讲一讲什么是生命权。
生命是我们作为一个人开展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尊重并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中,生命权一直是最为重要的,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
(图二:独立宣言)
美国《独立宣言》中第一次对生命权进行了规定,“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之后各国宪法对生命权都有所规定。对于何为生命权,尽管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但我们可以从对生命权的不同阐释中略知一二。
有的学者认为,生命权分为广义跟狭义两部分,广义部分指的是人在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权利各个方面,狭义部分则特指在法律保护的情况下生命不可被非法剥夺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是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不受任何危险威胁。
有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指每个个体作为自然人所具有的能够存在并且维持的权利,也就是保有人的自然生命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
还有一些学者从人格权的角度来对生命权进行定义,指出生命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强调生命安全利益。
纵观上述对生命权的认识,我们不难发现,生命权作为一种权利,其具体包含三方面内容,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生命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不因国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不同而被区别对待。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是万世沙砾当中独特一颗。
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生命即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生命是蛋白质存在的一种形式。人的生命只有短暂一瞬,具有一维性,不可逆转性。失去生命也意味着不再成为享有权利的主体。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生命存在权、生命防御权、生命享有权、生命保护请求权。生命存在权是指出生即“正义”。即自然人一经出生就当然享有人作为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生命防御权是指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进行防御,既包括公权力对个人生命的侵害,也包括公民个人对他人的生命的侵害。
康德曾强调这一道德律:人,是目的本身,即在任何时候任何人(甚至上帝)都不能把他只是当作工具来加以利用。国家不得以牺牲公民生命为代价,达成国家治理目标。生命享有权即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方面权利。
生命保护请求权即指公民生命权遭受侵害时,有向国家主张救济的权利。国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对公民生命权进行保护。比如:疫情期间,国家包机接回滞留美国的小留学生;面对非洲动荡局势,组织撤侨等。
综上所述,生命权以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为基础,指自然人平等享有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剥夺或受到威胁的权利。(字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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