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动力。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同时也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着民族的共同情感。201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予以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该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先后审结了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案、霍某侵害凉山消防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等多起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也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而从更高的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国家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
哪些人属于“英雄烈士” 对于“英雄烈士”的范围,《民法典》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根据该条内容可以看出,该法所称的“英雄烈士”应为“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但该定义也较为原则和宽泛,具体应根据何种标准认定,还需立法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通常可以参考相关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政府公布的英雄烈士名录(例如2014年9月民政部公布的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录)、党和政府作出的相关表彰决定和授予的荣誉称号等进行判断。 哪些主体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主体有两类: 1、英雄烈士的近亲属 近亲属发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害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检察机关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个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的起诉需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即英雄烈士不存在近亲属或近亲属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侵权人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英烈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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