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免费搭乘周某,沿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撞上公路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受伤。
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实际住院35天,并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8月3日,周某的伤情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对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作出鉴定意见。
杨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以及周某受伤均无异议,但杨某认为周某乘坐其车辆系好意同乘,且其已经为周某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故法院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今天,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的法官助理李晓彤,今天给大家介绍好意同乘是否能作为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日,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免费搭乘周某,沿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撞上公路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受伤。 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实际住院35天,并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8月3日,周某的伤情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对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作出鉴定意见。 杨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以及周某受伤均无异议,但杨某认为周某乘坐其车辆系好意同乘,且其已经为周某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故法院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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