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通化县某村的会计项某和组长王某欲调解村民姜某甲与刘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于是二人找到姜某甲,随后,赶往刘某家中,但此时刘某并未在家。三人便在路边等候刘某并谈论修路事宜。因修路需要挪动姜某甲弟弟家的栅栏,便找来了弟弟姜某乙。不久,刘某回到家中,项某与王某便把刘某和姜某甲叫到一处,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合发生争执,刘某和姜某甲对骂起来。姜某甲的弟弟姜某乙听见哥哥被骂后,便同刘某理论,进而双方互相厮打,导致二人均受伤住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不能冷静对待第三方对于其与姜某甲土地纠纷的调解,先出口伤人,后动手在前,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姜某乙与刘某的相互厮打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姜某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刘某与姜某乙应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责任。故姜某乙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的30%,即4947.41元;刘某赔偿姜某乙医疗费、护理费等的70%,即3068.95元。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与他人意见不合或有矛盾时,应当冷静对待。不要图一时气“顺”,作出冲动行为,冲动所导致的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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