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具体为:2018年7月29日晚上7点左右,受害人沈伟松在临湘市黄盖镇广坪村挖化粪池收工后,骑摩托车载工友赵伍芳沿县道016回家,途经临湘市黄盖镇挂口村友谊组萧家坡路段时,被路旁一棵枯死折断的杨树砸倒在地。沈伟松被砸中头部,其工友赵伍芳被砸中腿部和背部。沈伟松在救护车赶到前就已经死亡。
当事人家属向法院申请行道树管理方临湘市交通运输局赔偿相关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两边林木的养护责任人是临湘市交通运输局;从三位证人的证言和事故现场的情况来看,沈伟松的死亡确系公路旁的枯树突然折断倒下砸伤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受害人沈伟松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头盔,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受害人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认定受害人自己承担20%的责任。最终,经一审、二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判决临湘市交通运输局按8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相关损失。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死者死亡的原因是林木突然折断倒下砸伤所致,同时确认该林木的管理主体是该道路的管理主体临湘市交通运输局,为此确认了该局的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因死者驾驶摩托时未佩戴头盔,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启示:
行道树作为公路的附属设施,在现实生活中,如不加强有效管理,十分容易导致行驶的车辆、途径人员的损害,为此,作为行道树的管理方应加强对行道树的管理,履行好管理人的义务。在日常工作中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公路建设时,要根据公路基础条件,选好树种。应选择不易折断的树种,从源头减少风险的发生。二是应加强日常管理。具体而言,首先在工程交工后,应在移交养护管理权时及时将行道树的管理权移交,其次,作为管理养护单位应及时对枯树、枯枝进行修剪、清理,避免发生本案中类似事故。三是可以考虑引入保险机制。由于公路线路较长,且树枝因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容易突发折断,可以通过采取投保的风险降低赔偿风险。
附:本案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湘06民终431号
案情简介: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具体为:2018年7月29日晚上7点左右,受害人沈伟松在临湘市黄盖镇广坪村挖化粪池收工后,骑摩托车载工友赵伍芳沿县道016回家,途经临湘市黄盖镇挂口村友谊组萧家坡路段时,被路旁一棵枯死折断的杨树砸倒在地。沈伟松被砸中头部,其工友赵伍芳被砸中腿部和背部。沈伟松在救护车赶到前就已经死亡。
当事人家属向法院申请行道树管理方临湘市交通运输局赔偿相关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两边林木的养护责任人是临湘市交通运输局;从三位证人的证言和事故现场的情况来看,沈伟松的死亡确系公路旁的枯树突然折断倒下砸伤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受害人沈伟松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头盔,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受害人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认定受害人自己承担20%的责任。最终,经一审、二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判决临湘市交通运输局按8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相关损失。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死者死亡的原因是林木突然折断倒下砸伤所致,同时确认该林木的管理主体是该道路的管理主体临湘市交通运输局,为此确认了该局的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因死者驾驶摩托时未佩戴头盔,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启示:
行道树作为公路的附属设施,在现实生活中,如不加强有效管理,十分容易导致行驶的车辆、途径人员的损害,为此,作为行道树的管理方应加强对行道树的管理,履行好管理人的义务。在日常工作中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公路建设时,要根据公路基础条件,选好树种。应选择不易折断的树种,从源头减少风险的发生。二是应加强日常管理。具体而言,首先在工程交工后,应在移交养护管理权时及时将行道树的管理权移交,其次,作为管理养护单位应及时对枯树、枯枝进行修剪、清理,避免发生本案中类似事故。三是可以考虑引入保险机制。由于公路线路较长,且树枝因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容易突发折断,可以通过采取投保的风险降低赔偿风险。
附:本案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湘06民终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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