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日原告蒋某因家需来到被告杨某经营、管理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的木材、陶瓷零售场所购买木材,在进入场所挑选木材的过程中,因被告杨某堆放、管理的木材倒塌导致原告蒋某受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
此条中“倒塌”,应作广义理解。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致害行为是三种情形: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但这只是主要方式或者典型方式,并不是所有的方式。只要是因为堆放物品管理瑕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都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杨某作为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材料的堆放者,对其实际管理的木材堆所存在的可能倒塌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且木材销售区域没有进行安全警示告知,对原告蒋某进入场所也未能有效制止和保护,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致使原告蒋某受伤,被告杨某负有主要责任,应该承担原告蒋某的大部分合理经济损失。
风险防范
1、各公司各项目部应做到项目现场的管理有序,对相关材料、设备设施的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2、各项目部现场应严格做好人员出入管理,对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项目现场;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重点领域
重大缺陷产品侵权致害案件 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机构诊疗致人损害案件 重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重大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代理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