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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普法 |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信息来源:金科建设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5 14:52:16  

案例简介

某日原告蒋某因家需来到被告杨某经营、管理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的木材、陶瓷零售场所购买木材,在进入场所挑选木材的过程中,因被告杨某堆放、管理的木材倒塌导致原告蒋某受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

此条中“倒塌”,应作广义理解。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致害行为是三种情形: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但这只是主要方式或者典型方式,并不是所有的方式。只要是因为堆放物品管理瑕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都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杨某作为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材料的堆放者,对其实际管理的木材堆所存在的可能倒塌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且木材销售区域没有进行安全警示告知,对原告蒋某进入场所也未能有效制止和保护,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致使原告蒋某受伤,被告杨某负有主要责任,应该承担原告蒋某的大部分合理经济损失。

风险防范

1、各公司各项目部应做到项目现场的管理有序,对相关材料、设备设施的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2、各项目部现场应严格做好人员出入管理,对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项目现场;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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