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 饲养人责任

路遇大狗惊吓摔倒受伤,法院: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信息来源:澎湃政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5 15:16:56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9日8时左右,张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黄岩区某村道路时,张某饲养的大黑狗冲出对其嚎叫,张女士受到惊吓,电动车一晃,摔倒在地,致使其左脚受伤,难以起立。事发后,有人报警,派出所出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后由饲养人张某的家人将张女士送医治疗。

张女士因摔倒受伤住院治疗23天,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经与饲养人张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协商无果,张女士遂将饲养人张某诉至黄岩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争议焦点

原告受伤与被告饲养的狗有无因果关系

原告张女士认为:被告饲养的狗致使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公安民警出警时,被告家人对其自家的狗致其受伤是认可的,认可狗的嚎叫惊吓了原告,并且送其就医治疗,垫付了12080元费用;事发当天上午天气多云,道路平整,饲养的黑狗就在现场,饲养人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其饲养的狗并没有扑倒撕咬原告,原告自己也说没有咬到。当时民警提出让被告家人先带原告去医院,到时按交通事故处理。原告是自己摔倒的,与被告饲养的狗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动物致害之所以成为一类特殊侵权类型,主要是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

本案中,被告以饲养的狗没有扑倒撕咬原告为由进行抗辩,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看,公安部门的接警单详细记载报警内容为“狗追电瓶车,导致电瓶车车主摔倒,人受伤”;派出所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记录下被告家人承认“路过电瓶车一停一慢,其狗就要追的,她可能吓到了”;被告家人事发后送原告就医,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事发路段道路平整,为被告家附近,涉案大狗在事发现场,事发时为早上8时,天气状况良好。

综上,原告的受伤与狗致使原告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其他具有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原告在其受伤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放任大狗对路人形成一定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升,饲养动物的人群不断增多,其中尤以养狗人群居多。近日,多地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养犬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为饲养人,在享受养犬带来的快乐的同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放任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伤害他人,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