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应担责?
张先生来电咨询,其儿子张某10周岁,系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21年学校组织期末考试期间,为满足考试期间学生单人单桌的需要,将教室内桌椅进行了摆放调整,即在学生入座后椅子与后墙之间无通行空间。当天考试前张某想从教室的后门出去,其脚踩着椅子往下迈时,因踩椅子的脚打滑,身体前倾,脸部磕在墙上防撞板的破损处,导致脸腮部出现挫裂伤,后经治疗,张某面部留下疤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所承担的是小学阶段的教学任务,其在日常管理方面对于教育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和排除,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故应对张某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事发时张某已年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危险事务应具有一定的辨识、预防和控制能力。其从教室后面出教室,没有采取安全通过的方式,而是采取踩着椅子跳跃通过的方式,该方式本身存在危险性,也是导致其摔倒的原因,因此张某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双方协商未果,可诉讼至法院依法维权。
问题2 摄影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使用当事人照片吗?
李先生咨询,为筹备婚礼他与妻子在某摄影公司拍摄婚纱照,摄影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到网络上利用其拍摄的婚纱照进行宣传,李先生询问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摄影公司侵犯了张先生及其妻子的肖像权,应按照张先生及其妻子的要求删除相关照片,向张先生及其妻子进行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问题3 未经允许转载文章构成侵权
市民孙先生咨询,其经营一家旅游公司,在经营期间为公司宣传,开设了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中对公司进行宣传,为增加点击量,转载了一些文章,最近公司接到电话,被告知使用的图片侵权了,孙先生询问,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李先生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著作权作品在网络中展示,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李先生的公司构成侵权。
问题4 社区卫生服务站厕所内摔倒,服务站有无责任?
孙先生因身体不适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治疗,输液结束后去卫生间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骨粉碎性骨折,孙先生为此花费急救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0万元。孙先生想问一下自己花的这20万能不能向对方讨要。
律师说法:
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是孙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卫生间行走时应小心谨慎,因为地面湿滑导致了自己受伤,也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该服务站应该只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5 义务帮工反被砸伤,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唐先生在驾驶叉车装载大理石时,没有对大理石在叉车上进行固定,黄先生主动前去帮忙稳定,但在叉车在运行过程中,因颠簸原因致使大理石重心向黄先生的方向倾斜并倒下,将黄先生的左大腿砸伤,后来黄先生住院治疗20天。总共花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或属补助费等4万多块。黄先生想问一下自己这4万多是不是可以完全让唐先生赔偿。
律师说法:
黄先生是因为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所花费的治疗费用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唐先生驾驶叉车装载大理石是为某运输公司服务,从事的系职务行为,由此发生的人身损害应由某运输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唐先生不承担责任。
并且黄先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装卸大理石的危险性,也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问题6 打球不慎被误伤右眼赔偿费用能否追讨
崔先生与同事在打篮球的过程中,任先生申请加入,同其他三人组队与崔先生方队伍进行半场篮球竞技,没有裁判。崔先生在运球时,任先生与其队员进行防守,但不慎导致崔先生右眼受伤。崔先生想要咨询自己能否向任先生索要赔偿费用。
律师说法:
崔先生与任先生自发组织参加体育活动,在篮球竞技过程中崔先生右眼受伤。但崔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遇见体育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且篮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运动中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崔先生参加篮球竞技活动即自愿承担危险规则,本身应对运动风险尽到注意义务。
由于任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感悟:
高蓓律师——
本期主题为“侵权纠纷”,老百姓们对侵权纠纷的概念不是特别清楚,其实侵权纠纷涉及很多方面,侵权纠纷的含义是因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侵权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民法典》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在我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这三种:一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二是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三是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侵权行为。
王丽月律师——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侵权责任由四大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以行为人是否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单独成编,对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受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高空坠物导致受伤、饲养的宠物咬伤人、在商场滑倒、网络侵权等等作出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还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做了必要补充规定。新增了自甘风险规则、自助行为制度、好意同乘条款,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等等。构建起完整的民事权利立体保护网络,彰显了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也对审判实践更加准确的适用侵权责任条文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遵循。
法院判例
判例一: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
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 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 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刘某作为车主明知道车辆无牌照,且借给无驾驶证的王某,因此刘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判例二: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15日20时左右,李某驾驶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刘某沿路行使,行驶至高某的废品站路口时因躲避狗,李某操作不当致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李某及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李某及妻子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高某于当天去医院进行探望,但未进行任何赔偿。后李某及刘某将高某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及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各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李某、刘某提交的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是因被告高某家的狗追逐原告李某导致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原告刘某受伤。故原告李某、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该由被告高某来承担。但在该交通事故中也有原告李某作不当导致其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李某在该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责任。刘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高某承担60%,其余各项经济损失由原告李某自己承担;原告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高某承担60%,由原告李某承担40%。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高某饲养的狗冲至马路导致原告李某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高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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