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致害”指的是,由于某类行为主体的某一行为或某个事件使他人的人身安全遭到威胁或给他人的财产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或使其处于不良状态之中。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推论出“野生动物致害”的概念就是指,野生动物的主动致害行为导致了公民人身伤亡或者造成了公民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客观结果。
野生动物致害按照其发生情形还可以进一步细分。首次,从野生动物致害行为发生的原因角度而言,可细分为诱因型致害和自发性致害。所谓“诱因型致害”是指,野生动物之所以会作出致害行为,是因为其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影响。例如,受害人的挑衅、管理人员的教唆等等;而“自发型致害”则是指,野生动物之所以会作出致害行为,是因为受其自我保护的本能意识或者其天性具有的攻击性所导致的,与外界的挑衅、攻击、威胁无关。本文所讨论的“野生动物致害”,便是指野生动物的“自发型致害”行为;其次,根据致害对象的性质不同,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人身伤亡与财产权益损失。
与其他侵权行为不同,野生动物致害事件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首先,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潜在性、不稳定性和破坏性大的特点,在实际情况中往往表现为造成他人身体受伤、残疾、甚至是死亡,以及牲畜伤亡、农作物损毁等财产损失;其次,在野生动物致害事件中,由于加害方是野生动物,而野生动物并不是适格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此无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指的是,若因野生动物致害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权益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偿。但申请补偿的前提需要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且要求受害人在主观上没有伤害野生动物的故意或严重过失,在客观上也未作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例如,非法狩猎者在盗猎过程中被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伤害,此时显然不能按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非法狩猎者进行补偿。
此外,被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者动物园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属于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范围。若上述这些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的是侵权赔偿责任。但公民若因野生动物的主动致害行为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性损失的,即可依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
此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与一般的赔偿不同。赔偿的前提和基础往往需要行为一方在主观或客观方面存在过错。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则不同,因为在野生动物致害事件中,肇事的野生动物并非适格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无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无法向侵权方——野生动物,提出赔偿要求,受害人只能根据现有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补偿。综上所述,本文所论述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是指,因野生动物的主动致害行为而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向受害人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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