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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三点区别!

信息来源:木林普法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7 11:16:56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相比,在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相同,都包含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只是将过错责任中需要由原告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明责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转嫁给了加害人自己证明,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都被规定在《民法典》第1165条中,二者的价值判断标准和责任构成要件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二者的举证责任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过错推定原则中,在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二者调整的范围完全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是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在适用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否则就不能适用。

三是,二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侵权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官裁判时援引法律条款时,都得依据该条款。

而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处理侵权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以及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别条款。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不是将其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赔偿责任的大小决定于损害的大小,过错并不必须发生绝对的或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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