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唐旭律师
【案件类型】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 级】二审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马某等人系北京一房屋的所有人,委托吴某与胡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不得将房屋转租第三方。后胡某将涉诉房屋转租给汪甲(原告)、蒋某(原告)。二原告与其女儿汪乙在该房屋中居住时,房屋西侧内墙体发生脱落,致使汪乙死亡。
唐旭律师作为二原告的代理律师,代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是1、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哪些人;2、死亡赔偿金的认定标准。
【案件亮点】
1、本案涉及的被告人数众多,梳理出各个被告人与涉案房屋的法律关系成为最终确定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本案的代理律师通过走访相关单位和个人迅速确定了房屋的产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诉讼策略。
2、2、本案受害人汪乙是农业户口,原告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实现了“同命同价”。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发生此种侵害时,被侵权人尽量不要遗漏被告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
农业户口的受害人如果想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就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至起诉之日已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提交暂住证明、居住证明、购买房屋产权证明、租住房屋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在城镇居住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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