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几乎每个人都接到过一些骚扰电话,有商业营销的,也有网络诈骗的。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我们的身份信息已经被泄露了。我们也可能会在网上发现我们的头像或照片被一些商家用于商业目的。还有可能我们被其他人在网络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辱骂,又或者被别人人肉搜索,把我们的个人信息公布到网上。如果我们曾经或正在经历这些情况,那么我们的人格权已经被侵犯。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在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中,主要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纠纷。
本文通过几个案例说明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一:葛优诉广州贺之桃桃商贸有限公司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
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抠图软件介绍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图像用以演示软件如何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来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辩称“葛优躺”图像来源于电视剧我爱我家,在网络上广泛流行使用,并且文章来源网络转载,是在不知原创文章侵权的情况下转发。被告与文章中的软件没有合作关系,不存在商业目的。而且文章点击数量少,关注度有限。被告没有主观恶意,也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法院认为表演形象也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内。虽然“葛优躺”造型成为网络热点,但被告使用图片进行了宣传,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使用性质,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此案例是关于肖像权的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侵权应该具备两个要件:1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并不需要取得商业收益的结果。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丑化他人形象。
案例二:邱少华与孙杰等一般人格权纠纷
被告孙某在新浪微博发文“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被告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当时有600多万个“粉丝”。该文在发布后迅速被大量阅读,转发,评论。邱少云的弟弟作为近亲属把孙某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孙某以博文方式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侵犯了烈士邱少云的人格权。法院认为孙某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邱少云的人格权,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此案例是关于名誉权的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烈士邱少云已经牺牲,那么死者的生前的人格利益是否还需要保护?谁能代死者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原则上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肯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三:黄女士与知乎隐私权、名誉权侵权纠纷
黄女士发现2019年6月26日某用户在知乎网上发表了“如何评价cvpr 2019审稿第一的工作?”“如何评价CVPR 2019最佳论文得主-微软研究员黄秋原小姐的成人教育本科学历?是否涉嫌学历造假?”的讨论帖,讨论帖的内容存在严重的失实,对其个人隐私及名誉权造成极大的损害。黄女士发函给知乎,知乎收到律师函后仅对评论区下面所载的部分讨论帖进行了删除,但对于讨论帖的主问题并未进行任何处理。但知乎屏蔽的评论区内容很快又被某些用户重新贴到评论区,导致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黄女士认为讨论帖的问题内容涉及其学号,已经侵犯黄女士的个人隐私,且讨论贴的问题明显具有诱导性,引导大家对黄女士的个人隐私进行讨论,导致出现了大量毫无任何证据的恶意中伤言论,严重侵犯了黄女士的个人名誉。
本案是关于隐私权、名誉权的侵权纠纷。在本案中知乎平台拒绝或不及时删除侵犯名誉权的帖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平台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后,应采取必要措施,应尽到网络经营者基本的法律与社会义务,否则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我们如果在网络上发现自己或亲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时,要注意及时保存证据,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侵权链接及内容。并且可以起诉侵权人,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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