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检举行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主要议程有两项:一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在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人格权保护。在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检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目的就是践行“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理念,让刑事、民事司法保护有机结合,形成网络时代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强大司法合力。
最高检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侧重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保护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发布会上表示,为推动全国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深入贯彻落实好民法典相关精神,加强对检察办案的指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高检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主要侧重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保护。
关注公民人格权保护,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小案”
苗生明在发布会上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15人。通过指控犯罪,有力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准确把握网络时代的案件特点,发挥个案引导、教育警示作用
苗生明表示,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的发案周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类案件往往与热点案事件相伴而生;另一方面,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案件特点,通过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指导类案处理,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向社会明确传达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依法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和情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苗生明介绍,最高检强化办案政策指引,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和案件办理的基本遵循,如办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时,明确提出不论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应遵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批捕、起诉决定。对虽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构成违法的,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从重治安处罚。
最高检督办指导各类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30余件
苗生明介绍,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最高检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督办、跟踪指导,针对不同案件特点,依法灵活把握政策与法律运用,严把案件质量标准,督办指导了“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系列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各类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30余件。
不断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
苗生明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及时、规范、全面侦查取证,查清事实,与公安机关在行为性质、情节认定上及时协调,区分案情、区分处理。与人民法院在证据标准、程序适用上及时沟通,确保办案质效。其中,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郎某、何某网络诽谤案被中央网信办、最高检评为党的十九大以来网络法治十大典型案事例。
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情况
(一)检例第136号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仇某(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言论,歪曲卫国戍边英雄烈士事迹,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办理,在“英雄烈士”的内涵界定,“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把握,刑事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新法和旧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等方面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郎某偷拍被害人谷某取快递时的视频,与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到网络上。该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条件,坚持能动履职,推动案件从自诉转为适用公诉程序追诉,予以立案侦查追诉犯罪,有效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该案的办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何把握,对自诉案件已经立案又符合公诉条件时如何进行程序衔接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三)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岳某与被害人交往期间,拍摄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二人断绝关系后,岳某为报复被害人,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和写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并发给被害人的家属。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害人备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该案的办理,对于明确此类行为的定性,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检例第139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钱某在酒店偷偷安装摄像头,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筛选、剪辑后在网络上贩卖,或者直接贩卖摄像头网络链接,供他人观看。对这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准确界定“淫秽物品”“贩卖、传播行为”,依法严惩网络背景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并通过选编该案,对实践中的偷拍行为,应如何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目的等依法适用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指导意见。
(五)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柯某运营“房利帮”网站并开发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进行现金激励,吸引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包含房屋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出售获利150余万元。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对限定用途、范围的信息,他人在未经信息所有人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将不断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苗生明介绍,最高检将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契机,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强化检察履职,依法惩处侵犯人格权犯罪;
▶强化规范指引,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强化案例指导,选编发布典型案例。
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聚焦“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的三方面考虑
苗生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最高检将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主题确定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从时代要求看,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加强对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提出的更高法治需求。
▶二是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彰显了国家和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三是从科技发展看,网络已经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便利,但网络空间也是乱象丛生。而且,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相较传统的犯罪手段,对被害人的权益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所以,综合上述因素,我们选择了这一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引导执法、司法机关加强司法活动,惩治犯罪,同时对社会也是警示和教育。
5件指导性案例入选的原因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5件指导性案例入选的原因是: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办案效果较好。
针对旅客隐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检察官、检例第139号承办人杜世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办理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旅客在入住酒店后的隐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我们从建立健全旅客隐私保护体系、落实实名登记入住制度等方面,向行业组织和主管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
柯某案对促进行业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鑫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对促进行业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以案释法,效果“实”,有利于切实保护个人权利。二是防微杜渐,效果“好”,有利于切实履行信息保护义务。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发布风险提示。二是规范职业行为。三是加强信用管理。
5件指导性案例的三个特点
苗生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最高检发布的本批5件指导性案例,体现了三个鲜明特点: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新时代积极主动履职、能动司法;体现了检察机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融入司法办案,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应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一样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
检察机关致力于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的三个特点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介绍,检察机关致力于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呈现三个明显特点:
▶一是力求“无死角”保护。检察机关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工作中,依然秉持对严重侵害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格权的高压态势,对犯罪坚决打击,对人权坚决捍卫。同时,按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新时代更加关注“无形”的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求全方位给予有效保护。
▶二是积极“能动”保护。检察机关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依法审慎运用检察权,向身陷“网曝”“造谣”等舆论漩涡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伸出援手,依法能动履职,传递检察温度。
▶三是持续“动态”保护。今天的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只是一个开始。检察机关将持续动态加强对人格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下一步将关注网络直播、入侵住宅等行为对隐私权的侵害,进而加大办案力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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