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提升竞争力的核心,对个人、企业亦是如此。现实生活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逐渐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
在此类案件中,一般权利人的诉求首先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其次是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那赔偿金额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在下文,笔者将主要从日常生活中最常发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这三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赔偿金额的确定进行说明:
首先,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其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上述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著作权侵权的,判决赔偿金额范围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专利权侵权的,判决赔偿金额范围在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商标侵权的,判决赔偿金额范围在五百万元以下。
最后,对侵权人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用、购买侵权产品所支出的费用、律师费用等。
在实践经验中,因权利人较难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亦不一定存在许可他人使用权利的情形,法院大多倾向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如侵权手段、持续时间、规模、后果等因素,酌定一个赔偿金额。
如权利人遇到侵权纠纷,起诉时较难把握诉请赔偿金额的,可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确定诉讼赔偿方案;专业人士的介入也能避免在双方谈判过程因法律知识的缺乏而处于被动位置,有利于促进调解结案,节省诉讼成本。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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