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采取不正当维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7年9月,郑某花费2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丰田小汽车,其通过朋友介绍,将车辆出租给雷某,雷某在租赁期间,又向何某借款27万元,并将此车质押给何某,雷某既未按期支付郑某的租金,也未按期归还何某的借款本息。郑某找到何某要求返还车辆,但何某以雷某未还借款为由拒还,双方产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何某未经郑某同意,擅自以10万元价格,通过车辆交易市场,将涉案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随后,又将涉案车辆转卖他人,由此引起该案诉讼。在诉讼中雷某下落不明,而何某又提起反诉,该院在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后,向何某释明其违法行为,促使何某认识错误,并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最终,何某支付了郑某16万元,了结本案纠纷。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该案中,涉案车辆属特殊的动产,车辆办理了产权登记,车主为郑某。雷某向何某借款后将承租的涉案车辆质押给何某,何某应当核实车辆的所有权状况,在雷某未归还借款时,应当向雷某主张归还借款,不能擅自将他人车辆过户至本人名下。否则,维权行为不当,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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