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区法院受理的“360浏览器偷窥用户隐私案”,遭到了360公司以管辖权异议等理由提出驳诉,数位法学专家在京进行了专题研讨论证,皆认定奇虎360公司违约侵权。
研讨会上,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何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建远,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等法学专家为“360浏览器窃私案”原告提供了权威背书,“四项共识”的达成也代表了主流法律学界的态度,360浏览器显然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待罪之身”。
第一、本案原被告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360浏览器侵害用户网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360浏览器安装许可协议》中对用户权益保护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
第二、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属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范围,受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搜集、监控和利用;
第三、360浏览器监控、搜集用户网络信息侵害公民隐私权,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第19条等规定,对被侵害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南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侵犯用户隐私应“特别制裁”法律专家力挺用户维权
作为多年从事互联网法权研究的专家,参与论证会的诸位教授曾多次就保护网络用户权益、约束互联网公司行为的问题发表看法,并推动、参与相关立法进程。专家们表示,我国相关立法并非空白,很多案件也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参照,但目前看来,一些企业还是欠缺对法律的敬畏之感,网络用户方面自身权益的重视程度也还比较有限。
“360浏览器南京侵权案是一个重要契机”,专家表示,其实,早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跨出了补齐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短板”的第一步,而更早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15条也规定,侵权方应该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受害人黄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专家认为,由于以往类似侵权事件受害人往往觉得“没有实质损失”而放弃对相关企业起诉,也间接助长了侵权行为,但其实“精神损失也是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
“应当加强对侵害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制裁的力度;要特别制裁那些有权收集个人身份和个人隐私电子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侵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立法保护伞尤为重要,而对于知法犯法的侵权者,也应该“加强力度”“特别制裁”。
最后,参会专家一致表示,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出现了新问题,网上各种侵犯隐私的行为,尤其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逐渐增多,隐私权作为保障网民信息安全的特殊权利应该独立,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无论如何,四项共识的达成,已经表示了主流法学界的态度:侵犯隐私者绝不会被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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