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郑某某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的无证犬出户时未使用束犬链牵领且未避让他人,其所饲养犬只与孟某某所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孟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某无责任。事发后,孟某某就医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实际住院21天,共产生医疗费66464.3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孟某某因郑某某饲养的动物受到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全部责任,故对于孟某某的损失,郑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郑某某赔偿孟某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84414.34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致人损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犬类是人类的朋友,被不少家庭作为宠物饲养。但在城市中,饲养犬类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市于2005年即已出台《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就饲养犬只的区域、条件、养犬人的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亦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用束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郑某某因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的裁判提示广大宠物爱好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更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
点评
饲养动物尤其是犬只直接撕咬或惊吓人类、致人伤害的案件常见,犬类碰撞电动车引起交通事故的案件比较新颖。本案紧扣“养犬重点管理区”“无证犬”“未使用束犬链”“未避让”等关键违法因素,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严厉打击了违法养犬的恶风恶俗,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督促公民行使法治下的自由,具有典型而重要的意义。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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