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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释法】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信息来源:克拉玛依零距离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08 10:32:26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了让人民群众对民法典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更好地用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克拉玛依,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营造出良好法治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等4家单位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作,于2021年全年每周通过“克拉玛依零距离”,采取专家访谈、每月一典、案例释法、线上课堂、问题答疑等多种形式,将民法典中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内容进行线上普法,敬请全市广大市民上线学习,如有法律疑问,还可以线上咨询,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竭诚为广大市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案件概况

小克为了自己的货车能够正常营运,将货车挂靠在小乌公司名下,并向小乌公司每年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后货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伊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队认定,小克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当事人之间就财产损害协商未果,故小伊将小克和小乌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评析

机动车挂靠,其原因和性质多种多样。所谓机动车挂靠运营,就是实际车主经具有运输经营权的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实际车主就是挂靠人,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从事客运或货运经营,应具备一定条件并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依此,允许机动车挂靠运营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不法性。此外,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使用其名义,放任风险的发生,主观上对风险发生有明显的过错,而挂靠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运营资质,挂靠他人名义运营,造成危险的扩大,主观上对风险发生同样具备明显过错,且其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发生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因此,虽然在过错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能并不相同,但二者明知且共同实施挂靠这种不法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挂靠一方责任时,是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的,此时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言之,由于道路运输经营禁止挂靠行为,在挂靠运营的情形下,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挂靠协议之间关于对外承担责任的约定也应无效,这就意味着承担对外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不得根据《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进行追偿,否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仍可以借由挂靠协议实现规避法律的效果。

本案中,小克与小乌公司应对小伊的车辆受损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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