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43条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76条,主要的修改是,将“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修改为“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这一修改意味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管理人必须尽到更高度的注意义务,必须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法信▪发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高度危险区域内的损害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信· 裁判规则
1.乘客因在车站内横穿轨道被驶入的列车撞击身亡,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本波、侯章素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车站设有上下车安全通道,且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违反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进入正有列车驶入的车站内轨道、横穿线路,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7)苏8602民初349号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总第276期)
2.受害人躺卧铁路,与途经的货运列车相撞身亡,铁路企业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昊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躺卧铁路,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境地,与途经的货运列车相撞致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铁路企业设置了内容清晰的警示标识,火车司机尽到了鸣笛警示义务,故铁路企业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9)沪03民终17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供电公司未对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采取足以避免形成安全隐患的保障措施及警示义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幸六兴等3人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供电公司作为经营管理人,将高压线路横向穿行堰塘,未对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采取足以避免形成安全隐患的保障措施及警示义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堰塘垂钓时触高压电身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堰塘承包经营者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对受害人的死亡存有一定因果关系,承担少部分侵权责任。
案号:(2016)川0322民初139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管理者,举证不足以证明触电事故发生时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敬玲、毛丽玮等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管理者,举证不足以证明触电事故发生时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并非第一次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钓鱼,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触高压电身亡,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号:(2019)鲁0502民初536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电力公司作为高压输电设备的营运人和管理人,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小赵诉某电力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无视电力公司的警告和安全措施,擅自进入高压输电设备所在区域,接触到高压输电设备导致左手严重烧伤,属于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的损害。电力公司作为高压输电设备的营运人和管理人,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来源:吴春岐、辛赤兵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法信▪司法观点
1.关于本条的理解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看到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非常复杂,一般来说,对于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即高度危险作业人积极、主动地对周围环境实施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作业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其免责或者减责事由仅限于法律规定,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作业人才可以提出抗辩。否则,即使存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规定的对于其他侵权责任一般适用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如受害人过错等),高度危险作业人仍然无法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但是,高度危险责任中除了这一类对周围环境实施积极、主动危险活动的高度危险作业外,还包括另一类,它并非积极、主动实施对周围环境造成高度危险的
重点领域
重大缺陷产品侵权致害案件 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机构诊疗致人损害案件 重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重大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代理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