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期普法小贴士以一则小案例浅析法律直接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简介
2017 年 1 月 26 日中午,张某到某公司经营的某超市购物,张某在选购垫子时,当其用手触摸货架前面挂着的垫子后,摆放在所选垫子后面的一整卷垫子倒下来,将张某的左足砸伤。张某当即被送往武汉市中心医院治疗。后张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张某自身有无过错。张某认为: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货物摆放方式不当,超市未张贴警示标志,现场没有导购人员,均说明某公司存在过错。自身行为为正常选购商品,不存在过错。
某公司认为:超市摆放货物的方式并无不当,货物放置原本稳妥,已经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在选购商品时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用力过大导致牵扯其他货物发生倾倒,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某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损害系张某的故意行为造成,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建议
经营场所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在显眼位置设置提示或警示牌、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尽到自身法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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