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机动车一方对损害的产生或扩大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损害的产生或扩大也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此时,会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会承担大于10%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并不必然等于损害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双方分别承担同行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不必然就是50%,法院会从交通事故参与方的强弱势地位、机动车的危险性等方面对赔偿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大概会让机动车一方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具体可以查阅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二是,机动车一方对损害的产生或扩大有过错,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损害的产生或扩大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如果机动车一方举证不能,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法院即会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
受害人的特殊体质状况,属于不可避免的客观的因素,并不属于受害人的法定过错,不能以此为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也不能因此而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对损害的产生或扩大均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四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主张受害人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时,由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主要包括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如果人民法院不能根据机动车一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受害人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不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并不必然等于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免于赔偿规定,而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只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能够认定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只有机动车一方属于一般过失以下时,才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免于赔偿规定。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害,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采取措施的,机动车一方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依然得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过失相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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