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增设数个微罪,关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存改废之争,逐渐上升为对微罪入刑的不同立场。一方面,劳教制度废除后,原属劳教规制的微罪行为面临着向刑法或行政法的分流;另一方面,随着“技术风险的日益扩散”,众多新生危险源也不断催生新的微罪行为。不少学者或是基于刑法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功能,或是基于对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质疑,反对微罪入刑的正当性,进而主张多元社会治理。然而,事实上,提倡多元社会治理与微罪入刑并不冲突。微罪入刑并非“无原则、无标准”,而是将部分确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法益侵害行为...
《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条解读之⑧:第1214条⑸...
《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条解读之⑧:第1214条⑷...
《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条解读之⑧:第1214条⑶...
《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条解读之⑧:第1214条⑵...
《民法典》第1214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时的四个免责事由...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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