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向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发生事故,应由出借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机动车,应同时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使用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出借人承担责任。
案例二: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危险性,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危险性,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以自己的名义从租赁公司租一辆车并将车借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租车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从车辆租赁公司以300元/天的价格租车一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系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其朋友又将车辆交予同学使用,导致事故的发生。租车人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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